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

2023-06-29      3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充分把握数据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强化数据要素在驱动数字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的战略性,同时为国家的数据要素发展出一分力。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促进数据在大湾区流动,是推动粤港澳三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既能降低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成本,亦能促进大湾区数字经济及科研发展,有助香港积极融入大湾区和国家发展大局。

       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于2023年6月29日在北京签署《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

       在《合作备忘录》的协议框架下,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并由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通过行政安排执行有关便利措施。

       本措施属自愿性质,让两地的个人及机构按统一范本订立标准合同,规范合同双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大湾区标准合同》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1及接收方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2跨境流动,即包括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至香港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及由香港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个人资料跨境流动。通过《大湾区标准合同》约定跨境流动的个人信息,不得再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1根据《大湾区标准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个人信息跨境提供方。就内地而言,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亦涵盖“资料使用者”,即就个人资料而言,指独自或联同其他人或与其他人共同控制该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
       2根据《大湾区标准合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的个人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的个人信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个人资料”确定。

如何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

       《大湾区标准合同》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在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时订立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相关的救济方法,以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个人信息处理者与接收方自愿订立标准合同,遵从相关的行政措施,并履行备案,以保护个人信息,也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和自由流动。

       有关《大湾区标准合同》的详情,请参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备案须知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在采用《大湾区标准合同》时,应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进行备案。

       《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流程包括文件提交、检查文件及回复备案结果、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等环节。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如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承诺书;及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中文版)。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香港合同方)应在《大湾区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递交上述文件进行备案,并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有关香港的备案详情,请参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备案指南》

       有关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的备案详情,请参阅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的通知或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查询。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先行先试安排

  • 通过《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大湾区内相关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成本将可降低,促进区内相关跨境服务的提供,便民利企。同时,香港个人资料出境依然按照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管。

  • 为有序落实《大湾区标准合同》,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和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推出《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惠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和香港各行各业。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推出《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的先行先试安排,在首阶段邀请银行业、征信业及医疗业参与。

  •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就先行先试安排于2023年12月13日举行简介会。简介会简报请按此。本简报只作参考用途,一切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为准。

  •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于首阶段先行先试安排下收到来自不同行业的意向书,我们会与相关企业联系,落实其提出的数据跨境安排。有兴趣参与先行先试安排的个人或企业,亦欢迎继续提交参与先行先试的意向书